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也愈加频繁。法人作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各国依其自身利益采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由此带来了法人国籍的变动。依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我国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国的国籍为法人国籍,以此来解决法人国籍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