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发展过程主要体现为各成员国的政府间行为,其决策机制突出体现了政府间主义性质。成员国间的共同国家利益是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的动力和限度。尽管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在范围和深度上有了很大的发展,甚至在决策机制方面引入了超国家主义因素,从而在该领域形成了以政府间模式为主、超国家模式为辅的混合决策体制,但由于涉及各成员国敏感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问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仍将继续采取政府间合作模式,不会突破目前政府间性质的合作框架。 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