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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组织犯的存在范围发布时间:2007-11-06  点击数:
作 者:赵辉
关键词:组织犯; 共同犯罪; 存在范围;
摘 要:

在我国,组织犯不仅仅只存在于集团犯罪中,一般共同犯罪中也应当有其存在空间。以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为基础,组织犯可以存在于一般的复杂共同犯罪(包括雇佣犯罪、狭义的团伙犯罪)以及犯罪集团之中。但是,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以及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存在一定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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