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萌芽期、停顿期、发展期和繁荣期。重构派主张引进德、日等三要件阶层体系,是一种简单的理论移植,不宜提倡。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应当辩证看待法律全球化问题,试图模仿他国建立共同的法律及其理论模式的主张是不现实的。全球化时代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经验总结:立足本民族文化思维模式,是构建犯罪论体系的前提和基础;辨证扬弃其他国家或民族和学科的成果,是构建犯罪论体系的保证;吸收其他学科的营养成分,是构建科学的犯罪论体系的必要补充。全球化时代中国犯罪构成本土化的重点,是如何将违法性纳入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并对罪量要件加以适当归类,真正确立犯罪构成作为犯罪认定唯一标准的至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