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13年《天坛宪草》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止,中国进行了长达10年的立宪努力,但最终产生了一部贿选宪法。这部宪法从其产生就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在文本上体现了当时立宪的先进水平,具有正面意义;另一方面,在本质上不具有合法性,并对中国宪政的进程产生极坏的影响。这次立宪行为也反映出宪政文化和基础的缺乏是当时中国宪政追求的主要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