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自治的关系问题贯穿社会治理的始终,其实质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界分问题。中国传统行政设官牧民的统治职能较为凸显,其公共服务职能则被淡化;传统语境中的自治,多有自行处理或自然安治的统治意义,没有民主选举和自主管理的立宪意义。古代国家行政对地方自治的有限容忍,取决于国家行使对内职能的实际需要。在秦汉以降官僚化统治的编户齐民系统内,间或出现的基层自治因素受到严密的行政控制,自治权实际上被行政权侵夺。文化构型中的官本位思想制约了民间自治力量的生长,限定了社会治理以稳定秩序为基本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