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表明,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需要综合性判断而非单一概念要素即可。尽管公共秩序保留在国际私法中已有既定意义,但理论上对于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尚缺乏判断要素的研究与分析。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表明,公共秩序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减小,而是进一步扩展了,即使是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也并不是否认该项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发挥其作用。实际上,近年来,公共秩序保留对外国法的排除有了更多的发挥和变化趋势,应当引起中国立法与理论界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