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国内立法及司法否定了信息产品数字化交易受货物买卖法规制,但在构建一个关于数字化信息产品的国际贸易法制的WTO谈判中,美国却坚持对其适用调整货物贸易的GATT。美国之所以采取双重标准,是为本国的信息、版权产业能获得更大的世界市场而寻求最大程度的WTO数字贸易自由化。在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中,要警惕强势国家利用国际条约实现本国贸易利益的全球化,维护自己的国际贸易利益同样也应是中国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