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项原则,其在保障公权利的合法性以及私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所曾经具有的程序性价值不可否认。但是,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特定时空背景下,该原则逐渐因为滞后于诉讼理论的发展、司法实践的需求以及公民权利观念的深入而导致其权威性的不断减损。所以,从行政诉讼的理论到实践均呼吁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