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融资是文化企业有效的融资方式。除了评估体系和风险担保机制不完善外,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以及著作权法中有关规定的不合理也是造成著作权质押融资困境的重要原因。应针对著作权自身特点,明确著作权质押关系中各项权利的优先保护顺序,适当限制著作权的精神权利。质押登记不应作为著作权质权设立的前提而只产生对抗第三人的作用,质押登记机构应该以形式审查为主。为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应该设立著作权质押登记的异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