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建立之初表现出明显的绩效,但随着制度的推进,又暴露出似乎难以克服的缺陷。农用土地制度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系统内部不协调,而不在于农地制度本身。要实现农民的土地利益,需要对农民土地利用提供产前支持,需要培育有利于土地利益实现的市场,需要保障农民土地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