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虽然具备了一定的雏形框架,但是,其内容甚为缺乏。国际性教育法律文件所调整的对象比较单一;作为“补缺”性质的教育服务行业规范也正在向真正意义上的国际惯例演变,尚未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构建调整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必须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尊重各国教育服务发展的多样性;教育服务贸易的国际法律必须具有兼容性;加强教育服务贸易国际法律制定过程中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