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需要一个“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绩效不佳时对其实施有效的外部干预。而政府对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介入,首要的目的正是保护广大的被保险方利益,也就是为投保人充任“代理人”,这为投保人对保险企业实施外部干预和有效控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对保险公司的干预,更重要的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日常的经营产生“硬约束”,这种硬约束能够影响到对经营者的激励。政府的这样一种地位,必然要求保险公司摒弃“股东倾向”,从而接受兼顾债权人利益的“共同治理”理念。